黄政字〔2016〕67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骅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骅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黄骅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和《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厂区内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管局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同时,负责组织有资质、有能力的施工单位,对开挖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恢复。
公安、住建和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部门实施好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城管和交警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 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向城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管线敷设计划,城管部门根据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修复的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管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安排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施工。
第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到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平米进行收取,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不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管局收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城管局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及时通知交通部门。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实施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审批公示制度。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日后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后挖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城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城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复印件;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当日必须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不按审批部门批准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