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发展改革局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冀发改投资【2015】973号)和《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发改局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
(二)市发改局核准的,需要评估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评估报告;
(四)由市发改局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需要市发改局审核评估的申请中央、省、市投资的项目;
(六)市发改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发改局参照沧州市发改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同时,为了方便项目评审,缩短项目评审时间,采取专业对口,沧州市范围内评估机构优先的原则。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市发改局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具体委托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两次拒绝任务的永久取消参与我市项目评估管理。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改局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六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七条 市发改局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市发改局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发改局。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固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改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改局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发改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按沧州市发改委《关于公开增补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和调整评估、审查费支付标准的通告》(2017年1号)通告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和调整评估、审查费支付标准折半收取。按自然年度每半年结算一次。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局可以从承担市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发改局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可以建议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接平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黄骅市发展改革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