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字〔2016〕181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骅市燃煤推广治理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骅市燃煤推广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黄骅市燃煤推广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和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40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燃煤推广治理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1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及沧州市委、市政府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全面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全市燃煤推广治理工作“全覆盖、全替代”,促进大气质量根本性好转。
二、治理目标
对全市燃煤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市城乡燃煤替代和清洁利用,有效降低燃煤污染。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力争2016年底,完成全市散煤压减替代24.57万吨(建成区压减替代2.17万吨、农村压减替代22.4万吨),完成城市型煤专用炉具推广3620台、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9000台,全市散煤抽检覆盖率75%以上,基本取缔规范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三、推广范围
覆盖黄骅市全部行政区域,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共分为七大领域:一是农村生活散煤,即农村地区(乡镇街、村)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二是农业生产散煤,即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生产单位用煤;三是城市家用散煤,即城市建成区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四是全市商业活动用煤,即全市以盈利为目的的餐饮、茶炉、洗浴等商业活动用煤;五是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取暖、炊事用煤,即全市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饮水、取暖用煤。六是锅炉用煤,即全市工业锅炉和冬季采暖锅炉用煤。七是全市集中供热用煤。
四、主要任务
(一)城市区域重点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利用,基本实现清洁化。重点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热力规划,加快供热管网改造和建设进度,对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能通达的燃煤锅炉全部接入集中供热予以淘汰,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未能接入集中供热的区域,鼓励居民生活采暖使用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无法完成的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替代,基本消除城镇分散燃煤污染,实现洁净煤专用炉具全覆盖。对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更新改造,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二)农村地区重点推进洁净燃煤替代,实现清洁利用。坚持重点突破与连片推进的原则,对城市建成区周边乡镇加大推广力度,探索整村、整片推进,统筹把握高效清洁炉具及洁净型煤推广。农村生产生活使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燃煤锅炉用煤由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使用洁净燃料替代,加快替换低效直燃炉具,全面完成农村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任务。
(三)流通领域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实现散煤达标。结合型煤配送体系建设,编制并完善辖区内储存煤场场地布点规划。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全市煤炭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倒逼机制,加大联防联控,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完善扬尘降尘等环保设施,确保存煤场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地方标准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6年8月15日前)
黄骅市燃煤推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实现整治工作无缝对接。各成员单位,重点是环保、工商、农业、质监根据自身职责,分别制定实施本部门《落实黄骅市燃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推进计划》,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攻坚整治阶段(2016年8月16日-10月15日)
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目标和劣质煤整治目标,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全面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整顿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煤质报备、报验制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0月16日-2017年3月15日)
10月31日之前各乡镇、街道办和成员单位将工作自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责任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细化治理标准,完善工作举措,实现燃煤治理的制度化、长效化、法治化,提升全市燃煤管控水平。
六、责任分工
(一)开发区、各乡镇及街道办是本区域燃煤推广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编制并完善辖区内储存煤场场地布点规划,按照《黄骅市散煤压减替代责任书》要求,完成散煤治理推广各项工作任务。
(二)市工信局负责承担全市燃煤推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无烟煤、兰炭等优质煤源的扩展保供和洁净煤生产配套体系建设,推进黄骅市建成区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使用。
(三)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环保达标整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负责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煤炭行为和排放不达标行为。
(四)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煤炭流通领域煤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六)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煤质监管,依法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流通、使用领域煤质检测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压减散煤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
(八)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过境煤炭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做好煤质执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煤质严重超标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九)市物价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配合,根据神华清洁散煤销售和型煤生产配送情况,核算具体补贴标准。
(十)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将散煤压减替代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负责研究制定散煤压减替代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散煤压减替代补贴资金的审定及市级补贴资金的落实。负责优先将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用于煤质抽检工作。
(十一)市审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补贴项目资金的审计。
(十二)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燃煤推广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工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黄骅市燃煤推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燃煤推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工作的日常协调、调度、督导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燃煤治理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行为。规范洁净型煤生产、煤炭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示范观摩、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三)实施痕迹管理。按照部门协调、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工信局、农业局负责建立煤炭生产、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质监局负责建立生产企业煤炭质量抽查台账,工商局负责建立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和打击非法销售执法台账,环保局负责建立燃煤单位煤质抽检和打击违法燃用不达标煤炭执法台账。各部门要对负责工作的当月进度和累计进度进行统计,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时动态管理。
(四)建立推进制度。市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例会,由主管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汇总,形成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市领导。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